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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燕玲、鄭琪芳、林美芬、陳品竹/台北報導〕為刺激房市、鼓勵民眾換屋,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一條,新增「一生一屋」規定,名下僅有一戶自用住宅的民眾,不論換屋幾次,在出售時都可適用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

不限換屋次數 423萬戶適用

但為排除大面積豪宅適用,優惠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上限為四十五坪、非都市為一○五坪,另須符合設籍並持有滿六年及出售前五年不得出租、營業等規定。

一位在內湖科學園區工作的陳先生,六年前把台南的房子賣掉,在台北市內湖買了一戶公告現值七百萬元的公寓式住家,雖然房屋坪數四十坪,但實際土地持分只有十坪。

陳先生本來想在下週賣掉這間房子,另外買一間大一點的住家,但昨日聽到立法院修正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一生一屋」措施;他決定延後房屋出售的日期,並請認識的王姓地政士幫忙計算,他可以節省多少稅。經過地政士的計算,這間房子目前的公告現值是八百五十萬元,增值部分是一百五十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二十%稅率,如果現在就賣掉,必須繳交三十萬元土增稅,但如果在「一生一屋」制度實施後才賣掉房子,可以適用十%稅率,稅負為十五萬元。

王姓地政士進一步地說,「一生一屋」制度,對於賣屋的民眾而言,可省下的稅負並不會很多,除非是幾十年的老房子,公告現值增幅幾倍,才可能在原本適用四十%稅率,未來改採十%稅率的情況下,省下幾百萬元的稅。一般的房子,大概省下幾十萬元已經算很多了,如果是公告現值調幅不大,恐怕只能優惠幾萬元而已。

需符設籍至少6年等5條件

昨日立法院通過的土地稅法修正案,關於「一生一屋」制度所規定的優惠面積,是土地持有坪數,一般公寓、樓房應以實際土地持分坪數計算,而非依據房屋坪數。依據財政部估計,約六成八家庭、四百二十三萬戶可以適用這項規定,以一生換屋三次估算,一年稅收損失約三十九億元。

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王光祥指出,如此的修法,對於純住宅的人士而言,是一項合理且公平的作法,讓民眾可以根據本身的居住需求做適度換屋的決策,不再受限於法令稅率問題,而委屈的居住在不適合的房屋之中;讓生活品質更好。同時不止可以刺激一手市場的房屋銷量,也有助於二手市場房屋交易。

現行土增稅稅率為累進稅率,分別為二十%、三十%及四十%,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十%優惠稅率,原本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第二次換屋就得適用一般稅率,而「一生一屋」則在符合條件下,可不限次數適用。「重購退稅」雖不限次數,但通常只有「小屋換大屋」才能適用。

依據「一生一屋」制度,除了出售時名下(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及土地面積限制外,還必須同時達到下列條件,才能享有十%的土增稅,包括,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出售前五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12/78/1wrr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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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對繼承制度做出重大改革。未來將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若繼承的債務超過遺產,只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法使得「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大幅修正,繼承人在痛失親人之際,不必再擔心有「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讓生活頓時陷入困境。

有立委原主張這項修法應該「全面溯及既往」,但為避免對現實生活衝擊太大,經朝野協商後採「有條件溯及既往」,亦即在修法施行前已開始繼承,有三類情形若由其繼續清償債務顯失公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三類情形是:一、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二、代位繼承債務;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修正條文規定,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脫產,增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而為釐清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以便清算,繼承人須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不過,修法雖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一一六三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以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共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光是每年法院處理債務多於遺產的繼承案件就有一萬多件,而現行法已施行數十年,修法之後受惠人數已難估算。
【2009/05/23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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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廣設投資公司,輾轉將原本屬於個人的應課稅的股利所得,轉由投資公司持有,因而享有免稅或延緩課稅的利益,小心會被國稅局盯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鉅額股利避稅案,當事人透過設立投資公司操縱股利,總額超過1億元,經國稅局調查後僅本稅就要補繳4,000多萬元。官員說,這類漏稅案依法還要被處兩到三倍的罰鍰,若連補帶罰,等於全部的股利都要充公。

北區國稅局則提醒部分投資獲利較佳的股東,千萬不要利用成立投資公司移轉股票,企圖規避股利配發時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鍰,後果絕對得不償失。

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大股東甲在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前,成立A投資公司,並以股東往來方式做帳,將名下的公司股票移轉給A公司,致使A公司獲配鉅額股利。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獲配股利可免徵營所稅,甲因此順利將個人的課稅股利,轉為A公司持有的免稅股利。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依第66條之9規定,A公司當年度若未分配這筆股利給甲(股東),A公司就要繳納10%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為了不讓A公司獲配的巨額股利因未分配而繳納10%營所稅,甲刻意再設立B投資公司,並將所持有A投資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B投資公司,藉此規避A投資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

甲利用輾轉轉讓持股方式,延緩股利加徵10%營所稅的手法,經國稅局發現後認為,甲選在公司除權前移轉公司股票的目的,明顯刻意安排將原本應獲配並課稅的股利,轉換為投資公司的免稅所得。

國稅局在完成調查程序後,報經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調整歸課甲93年度營利所得1.03億元,本稅應補繳稅額高達4,100餘萬元,國稅局並援用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對甲處以兩到三倍的漏稅罰鍰,連補帶罰金額也超過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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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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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贈與稅法實施25年來,為了錢留台灣,政府破天荒大幅調降遺產稅、贈與稅稅率,同時大幅調高免稅額,不管你是生前的贈與或死後的遺產,稅負統統可以減輕不少。

遺贈稅大幅調降一旦通過立法,到底與你我有何干?

政府算盤 錢留台灣
先看大環境,政府打的算盤就是希望藉由降稅,將有錢人的錢留在台灣,買不動產、買股票或是在台灣花錢都好,進而達到「減稅拚經濟」的長期目的。目前國內遺產稅平均一年繳稅件數約5000件,近2成繳稅件適用的稅率是33%,總稅額約240億元。

經常接觸有錢客戶的一銀高淨值團隊副理孫娟娟、遠東銀行松江分行經理錢俊男從實務觀察,以往淨資產超過5000萬元的人,就會考慮租稅規劃,上億的人就會衡量要不要將錢藏到海外,他們都不約而同形容:遺贈稅率降,10%是個「魔術數字」,因為錢透過國外私人銀行管道,往國外走的成本,大約就是5%-10%,一旦稅率降至10%,有錢人避走海外的誘因會大幅下降,但是,已避走海外的錢會不會回來,則仍有待觀察。

降贈與稅 小康家庭受惠
而一般人受惠最大的,應該還是贈與稅降稅。目前每年有3萬件贈與稅繳稅案,約有5成適用稅率是4%,也就是贈與金額約200萬多元,這些小康家庭,將因贈與免稅額提高到220萬元,根本就免稅了。

四口之家 遺產1846萬免稅
遺產稅修法案,不僅把最高稅率從50%調降到10%,免稅額也從原本的779萬調高到1,200萬元,一般以四口之家為例,父親過世後,原本免稅額加各項扣除額,遺產在1,425萬元內免稅,新制上路後,變成遺產在1,846萬元以內,根本就不用事先為遺產規劃事傷腦筋。

孩子 爸爸財產晚點給你
不過,若是有錢人家的兒子,就別以為自己是受惠者,因為以前遺產稅率高達50%時,一些有錢家庭會考慮早些分年分次將名下財產就給孩子,規避累進稅率。例如生前就分次將名下不動產,以分年分次贈與的方式,提前給孩子,或是每年給未成年人一筆現金,製造「財力」證明,這類複雜手法,必要性降低。

以前夫妻要將1000萬財產給子女,可能要花個5年來做分次贈與,未來贈與稅免稅額提高至220萬元,若夫妻聯手贈與,不用3年,結果分年贈與的時間,反而可以往後延。

遺產稅規劃 動或不動
但是,對於淨值上億家庭,以往還有一些常用的手法,例如將錢財藏到國外,隱匿財產;或是購買大額保單,做為繳遺產稅款的準備等,都可能因為遺產稅大降,繳稅款少了,少了誘因,必須重新評估。

但是,還是有些方法依舊管用,例如目前常用「壓縮」遺產的作法,利用不動產是以偏低的政府公告現值來計算遺產價值,不但可藉以降低遺產稅負,同步在子女繼承不動產時墊高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的基礎,可說一舉兩得,這也是何以遺贈稅法修正後,不動產業股價一度出現慶祝行情的原因。


【2008/10/27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劉菁菁/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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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初步認為,結合遺產與贈與的「終生免稅額」因徵納行政成本過高,施行不易,財政部高層官員說,遺贈稅不做「終生免稅額」機制,生前贈與每年超過111萬元贈與免稅額時,還是要課稅。

賦改會研究認為,提高遺產稅的免稅額,降低稅率,可以消除民眾生前移轉財富避稅的誘因,即可大大降低民眾對「終生免稅額」的需求。財政部說,此次政府從事遺贈稅制改革,傾向暫時不建立「終生免稅額」的權宜機制。

財政部表示,遺贈稅制改革報告預計10月底前可以完成期末報告,依據賦改會的執行進度,遺贈稅改革方案需在年底前提出,並儘速完成修法案,最慢99年之前需付諸實施。

「終生免稅額」等同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前財政部長何志欽所提,仿照美國的終生財富移轉制,也就是個人生前移轉財產給指定第三人時,不受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的上限限制,並可提前使用遺產稅的免稅額度,但已使用額度,要在日後實際申報遺產稅時扣除,沒有重複使用的優惠。

舉例來說,目前遺產稅免稅額是779萬元,每年的贈與免稅額是111萬元,兩者合計890萬元。假設遺贈稅免稅額均未提高,個人可使用的終生免稅額就是890萬元,生前選擇一次贈與890萬元以內的財產,都不會被課稅。終生財富免稅額中的遺產稅免稅額一旦用盡,死亡時即無免稅額可減稅。

賦改會評估「終生免稅額」的使用,因為從一出生到死亡期間都可自由運用,時間長達數十年。因此,要建立「終生免稅額」勢必要有完整的記帳資料,對於徵納雙方而言,都是相當大的負擔。

財政部高層官員說,現制每人每年擁有贈與111萬元以內財產免稅的額度、每人遺產有779萬元的免稅額,對健康差、累積財富較晚的人不利,遺贈稅因此容易變成「暴斃稅」、誘使民眾從事租稅規劃。終生免稅額因提前運用免稅額,有助民眾生前安排財富移轉手續,但仍會存在徵納成本太高、改制過渡期間爭議多等施行技術問題,兩者各有優劣。

【2008/09/29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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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錯誤規劃遺產又一樁。台南市的甲君在生前將其名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設定信託,並以自己為受益人,甲君過世後,國稅局認定甲君遺留的是信託的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本因繼承而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稅,反而因信託要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未領受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中未領受部分,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條之1的免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繼承人列報甲君遺留台南市12筆土地,並主張該等土地都經政府依都市計畫設為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可免徵遺產稅。但因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於95年11月1日與受託人乙君訂定土地信託契約,信託財產為該12筆土地,信託期間自95年11月1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受益人為甲君本人,並將土地信託登記給受託人乙君,而甲君在96年11月20日死亡,國稅局便以甲君享有信託利益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又因甲君是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者,國稅局以受益人甲君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信託權利價值,並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本來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免徵遺產稅,但因甲君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信託化,等於土地已在生前移轉給受託人乙君,且受益人為委託人,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留下的遺產並非「土地」,而是「信託利益的權益」,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免稅規定。

【2008/07/29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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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的責任,且債務必須是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要注意的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債務只能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其股票向第三人質押借款,列報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從繼承人檢附的資料發現,是被繼承人生前在東南亞某國與第三人簽訂的借款契約,雖經該國政府公證人認證,但因債務發生地在國外,並非在本國境內發生,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還是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張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前提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還要能舉證確有債務事實。

不過,即使確有債務,若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也不符合扣除的相關規定。

【2008/06/23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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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生平時是個放貸的「金主」,十分精明。他和另外三個也是「田僑仔」的乙、丙、丁是好朋友,四人經常相約吃飯,把酒言歡。

有天,個性憨厚的乙向甲借錢,理由是他的孩子打算在台北創業,需要資金。他和甲說好借3,000萬元,年利率5%,兩年後還。

甲精打細算,發現乙名下的土地沒什麼價值,反而看上乙弟弟的田地,甲特別調查過,那些田地的市價差不多有3,300萬元,所以要求乙去說服他弟弟,把田地拿來抵押擔保。他弟弟也不太清楚法律效果,就答應了。

另外,甲又要求乙再去找丙和丁兩個「麻吉」為他做連帶保證,丙和丁猶豫了一下,但乙向他們解釋說「只是形式」,反正大家都有足夠的資產,要他們別害怕,所以兩人也提筆簽字了。

對甲來說,有物保(土地抵押擔保),又有人保(連帶保證契約),而且大家都頗有資產,相當妥當。

兩年後,乙的孩子事業經營不善,還不出錢來,而甲這個「金主」處理錢的事情,是不講情面的。

時間很剛好,甲知道丙和丁這兩個保人的土地不久前才被政府徵收,領了大筆的徵收補償費,各是8,000萬元和2,000萬元。

反觀,乙弟弟的土地重劃之後,一半在住宅區,另一半被規劃為學校預定地,丙和丁的現金確實比較「好用」,所以甲雖然同時對這些債務人發了支付命令,但他盤算,丙的現金最多,直接強制執行丙帳戶裡的錢是最快、最有效的方式,省得要另外拍賣乙弟弟的土地。

借款到期日過後的一個多月,即96年5月1日,甲就扣押了丙帳戶裡的3,300萬元,動作很快。

丙看到自己的錢被扣走,氣得跳腳,忍不住找我訴苦。不過,他也知道,當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所以,甲並沒有違法;只是他很氣,為什麼甲只找他,只要他的錢,而不找欠錢的乙,還有做保的乙弟弟或丁呢?甲也很坦白對丙說:「找你最快了!」

丙這才理解到,原來乙說的「只是形式」根本是錯誤的觀念,提供人保的人和提供物保的人在法律上一律都是保證人,而物保的責任並沒有優先於人保,所以甲是可以先向丙求償的。不過,丙清償這筆3,300萬元的債務之後,就取得債權人地位,可以直接向乙和他弟弟以及丁三人求償(民法第749條)。

事實上,有很多人跟丙的想法一樣,都覺得這種事應該是「先追物再追人」,也就是甲直接先去找「物保」,拍賣乙弟弟的土地求償,但這樣的想法是不對的。

另外,過去民法對於物保與人保之間的內部求償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96年3月28日修正六個月後生效的新法,則明定物上保證人,如果因為抵押物被拍賣,清償超過他應分擔的債權額度時,就超過的部分,可以再找人保(民法第879條第2項),各自照所負擔的比例攤還。所以,如果甲選擇拍賣乙弟弟的土地,乙弟弟就可以用這個方法處理。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8/06/04 經濟日報/林敏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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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剛入社會的新鮮人,今年5月就面臨報稅問題。如果年所得不到20.1萬元,可以不用繳稅;否則就得利用免稅額或扣除額,減少所得總額,少繳一點稅。

一年賺多少錢以上就得繳稅?每人有7.7萬元免稅額、單身標準扣除額4.6萬元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7.8萬元,加起來是20.1萬元,只要年所得超過這個數目就要報繳所得稅。

即使年所得不到20.1萬元,還是得申報所得稅,才能領回每個月事先扣繳的稅款。但年所得超過20.1萬元不一定得繳稅,關鍵在於有無善用免稅額和扣除額。稅法規定,每扶養一位70歲以上的親屬,有11萬5500元的免稅額,70歲以下則是7.7萬元。

例如小劉26歲未婚,去年年所得25萬元,今年報稅時除了自己的扣免額,還列報63歲的父親為扶養親屬,免稅門檻提高為27.8萬元(20萬1000+7萬7000),不但不用繳稅,還可以退稅。

如果扶養親屬有所得,必須與納稅人的所得合併申報。

除了增加扶養親屬免稅額,單身社會新鮮人想節稅,可以從提高扣除額動腦筋。依規定扣除額分為標準、列舉兩種,但只能二擇一,單身的標準扣除額是4.6萬元,只要列舉扣除額超過4.6萬元,就有節稅空間。

至於可以當成列舉扣除額的支出則包羅萬象,包括捐贈、保險、醫療、房貸利息、房租等,實際支出多少就可以扣抵多少。但保險費每人上限是2.4萬元,健保保費不在此限;房貸利息支出上限每戶30萬元,房租租金則是每戶12萬元,兩種擇一列扣。

另一點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利用下班時間到學校進修,如就讀EMBA等,不能享有每戶2.5萬元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因為稅法規定的適用對象是「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所以納稅人本人學費支出不能扣抵。


【2008/05/01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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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定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對於成年人保證債務採有限責任,將可溯及既往。由於去年底修正的民法繼承編,繼承人對於遺產中的保證債務,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為限,超過部分不必負責,但僅限未成年繼承者可以追溯,已成年者繼承的保證債務未受新法保障,上午初審通過的草案則讓未受新法保障的保證債務繼承者可溯及既往。

提案立委徐中雄表示,現在社會個人隱私觀念抬頭,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曾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未能及時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法律賦予連帶保證人的制度,雖然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將風險權是轉嫁給不知情的繼承人,絕對不是法律原意。過去法律內容非正義、是錯的、嗜血的,應該改正給這些人生存的機會,即使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

但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認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條文不宜增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表示,該草案剝奪債權人的權益,去年底修法同意讓未成年繼承人得以回溯,是考量未成年者繼承時沒有行為表示能力,但成年人保證債務的有限責任若也回溯,除了對債權人不公平,對於信賴法律而已經支付債務的繼承者,也不公平。

不過,朝野協商後,司委會最後仍完成草案初審,在送院會前,不需再經朝野協商。最快可能下次院會(22日)完成三讀修法。
【2008/04/11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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