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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對繼承制度做出重大改革。未來將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若繼承的債務超過遺產,只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法使得「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大幅修正,繼承人在痛失親人之際,不必再擔心有「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讓生活頓時陷入困境。

有立委原主張這項修法應該「全面溯及既往」,但為避免對現實生活衝擊太大,經朝野協商後採「有條件溯及既往」,亦即在修法施行前已開始繼承,有三類情形若由其繼續清償債務顯失公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三類情形是:一、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二、代位繼承債務;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修正條文規定,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脫產,增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而為釐清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以便清算,繼承人須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不過,修法雖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一一六三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以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共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表示,光是每年法院處理債務多於遺產的繼承案件就有一萬多件,而現行法已施行數十年,修法之後受惠人數已難估算。
【2009/05/23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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