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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定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對於成年人保證債務採有限責任,將可溯及既往。由於去年底修正的民法繼承編,繼承人對於遺產中的保證債務,以所繼承的遺產負清償責任為限,超過部分不必負責,但僅限未成年繼承者可以追溯,已成年者繼承的保證債務未受新法保障,上午初審通過的草案則讓未受新法保障的保證債務繼承者可溯及既往。
提案立委徐中雄表示,現在社會個人隱私觀念抬頭,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曾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未能及時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法律賦予連帶保證人的制度,雖然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將風險權是轉嫁給不知情的繼承人,絕對不是法律原意。過去法律內容非正義、是錯的、嗜血的,應該改正給這些人生存的機會,即使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
但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認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條文不宜增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表示,該草案剝奪債權人的權益,去年底修法同意讓未成年繼承人得以回溯,是考量未成年者繼承時沒有行為表示能力,但成年人保證債務的有限責任若也回溯,除了對債權人不公平,對於信賴法律而已經支付債務的繼承者,也不公平。
不過,朝野協商後,司委會最後仍完成草案初審,在送院會前,不需再經朝野協商。最快可能下次院會(22日)完成三讀修法。
【2008/04/11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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