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的責任,且債務必須是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要注意的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債務只能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其股票向第三人質押借款,列報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從繼承人檢附的資料發現,是被繼承人生前在東南亞某國與第三人簽訂的借款契約,雖經該國政府公證人認證,但因債務發生地在國外,並非在本國境內發生,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還是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張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前提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還要能舉證確有債務事實。

不過,即使確有債務,若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也不符合扣除的相關規定。

【2008/06/23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q822 的頭像
    q822

    亂亂的雜記

    q82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