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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廣設投資公司,輾轉將原本屬於個人的應課稅的股利所得,轉由投資公司持有,因而享有免稅或延緩課稅的利益,小心會被國稅局盯上。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鉅額股利避稅案,當事人透過設立投資公司操縱股利,總額超過1億元,經國稅局調查後僅本稅就要補繳4,000多萬元。官員說,這類漏稅案依法還要被處兩到三倍的罰鍰,若連補帶罰,等於全部的股利都要充公。

北區國稅局則提醒部分投資獲利較佳的股東,千萬不要利用成立投資公司移轉股票,企圖規避股利配發時應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鍰,後果絕對得不償失。

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大股東甲在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前,成立A投資公司,並以股東往來方式做帳,將名下的公司股票移轉給A公司,致使A公司獲配鉅額股利。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企業獲配股利可免徵營所稅,甲因此順利將個人的課稅股利,轉為A公司持有的免稅股利。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依第66條之9規定,A公司當年度若未分配這筆股利給甲(股東),A公司就要繳納10%的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為了不讓A公司獲配的巨額股利因未分配而繳納10%營所稅,甲刻意再設立B投資公司,並將所持有A投資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B投資公司,藉此規避A投資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

甲利用輾轉轉讓持股方式,延緩股利加徵10%營所稅的手法,經國稅局發現後認為,甲選在公司除權前移轉公司股票的目的,明顯刻意安排將原本應獲配並課稅的股利,轉換為投資公司的免稅所得。

國稅局在完成調查程序後,報經財政部核准,按所得稅法規定調整歸課甲93年度營利所得1.03億元,本稅應補繳稅額高達4,100餘萬元,國稅局並援用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對甲處以兩到三倍的漏稅罰鍰,連補帶罰金額也超過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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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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